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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多年的“中國證券金融信息知識產權第一案”一審有果。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一中院)就上海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得)訴浙江核新同花順網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花順)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一審判決,同花順立即停止制作、銷售、許可他人使用抄襲“Wind資訊金融數據終端”的金融數據終端產品,并賠償萬得合計335萬元。
據悉,雙方此次爭議要追溯到2012年。當時,萬得起訴同花順及全資子公司浙江同花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iFinD 金融數據終端”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要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2億元及各項合理支出240萬元。2013年10月,萬得申請撤銷對同花順子公司的起訴。2016年9月5日,上海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從雙方產品的重合情況來看,同花順產品模仿萬得產品的痕跡明顯。首先,雙方產品中出現了批量的重疊數據,而這些數據是萬得主張的“數據雷點”,對于大部分“數據雷點”,同花順未能反駁;其次,雙方產品中的函數公式趨同;再者,同花順產品出現了跟隨萬得產品的模塊增加動作,如債券綜合分析、債券期限結構等。倒推近兩年,這些內容已出現在萬得產品中,卻不曾出現在同花順產品中。同花順產品從總體到局部大面積地再現了萬得產品的組織體系和表現形式,這種模仿已超出了合理借鑒范圍,同花順提升自己產品的競爭力系以犧牲原告誠實經營的努力為代價,其行為具有明顯的“搭便車”特征,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理應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消除影響和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同花順的市場支配力、雙方在相關市場中的競爭地位、雙方產品的價格及構成、指標體系架構在產品中的重要程度、客戶使用習慣的正常慣性、同花順的財務數據、不正當競爭的期間、地域等因素,酌情確定同花順應承擔的賠償金額,并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萬得負責人孫駿告訴本報記者,萬得已預期到了同花順將被判令“停止制作、停止銷售、停止許可他人使用”涉案產品的這一判決,此項判決保護了萬得的正當權益。但對于法院作出的賠償金額其并不認可。335萬元的賠償額尚不及萬得在訴訟過程中產生的諸如律師費用、人工費用等直接費用,更不要提過去5年里萬得遭受侵權產品打擊,在市場上產生的直接、間接的實際損失。目前,萬得已向法院提起上訴。
文章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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